拆迁安置还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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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拆迁安置还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有关问题的批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拆迁安置还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巴公积金〔2015〕58号)收悉,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于拆迁安置还房的金额均不得超过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征收(拆迁)单位签定的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负责征收(拆迁)的政府部门加盖“属实”的鲜章);
(二)安置还房单位提供的房屋竣工证明、房屋分房名单及房屋接交结算依据(两年之内);
(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婚姻证明)。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除提供以上提取资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足额抵押物;
(二)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三)夫妻双方半年工资流水证明。
此复。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