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需符合实际需要,不能空谈

信件编号: 20200508071950237 来信时间: 2020-05-08 07:19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陈****
内容: 总体条件: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3、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二、可提取时间及次数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省内外市购房提取公积金,那公积金不是成摆设了吗,领导制定政策是根据什么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20-05-08 15:5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首先公积金的购房提取“暂停职工在异地购房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房除外)。”这条政策制定是根据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其次公积金的每条政策实施都需报送公积金管委会,这条购房提取政策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七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最后,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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