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业务

信件编号: 20211124160935105 来信时间: 2021-11-24 16:09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王****
内容: 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2年2月结婚,2012年8月在南江水云阁购买商品房1套,因当时我在部队服役,所以购买房屋时以前妻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使用的是前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8年初起,因我前妻赌博欠账被原单位辞退,一直以来我便以房屋共有人身份每个月来偿还房屋贷款。2020年10月,由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未进行判决分割。现因债权人起诉前妻,要求其偿还个人借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房屋进行了查封,要求我在年底前搬离原住房,以便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前妻所欠的个人债务。 为方便照顾老人、小孩,我打算购买一套住房作为唯一性住房,希望能使用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请教一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能否使用我的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我需要怎么办?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21-11-25 10:17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中心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21〕7号)第七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以及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其他有关贷款的详细情况可咨询0827-5775636,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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