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巴中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信件编号: | 20220627165325722 | 来信时间: | 2022-06-27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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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意见建议 | 姓名: | 龙**** |
内容: | 《巴中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套及以上的购房不予提取(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以巴中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信息为准)。购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予提取”的条款。其中“第三套及以上”的认定包括: 1.系统中显示的不同套数的购房提取,含“偿还购房贷款”;2.系统中显示的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提取合并计算;3.系统中已有两次购房提取记录,但在2019年6月1日后,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归集系统核实属购第三套房,同样不能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名义提取公积金。4.系统中未满两次购房提取记录,在户籍地或缴存地有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而《成都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八条关于提取是这样规定的“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试问,谁更加合理、科学?巴中公积金现在这个政策,导致我五年前卖房后,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下,现在买房却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到底是方便干部职工?还是处处刁难干部职工? 拜托各位领导考虑基层一线职工的不容易,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22-06-28 10:4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您的留言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收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款规定: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同时,中心已将您的诉求进行了记录,并将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各方协同支持,以满足更多职工的购房需求,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如在提取方面有疑问可以咨询热线0827-5775634(资金提取科),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