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条件

信件编号: 来信时间: 2019-05-09 15:53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李****
内容: 你好,我在通江上班,家属在平昌上班,户籍在巴州区,名下均无不动产,需租房,但被告知去年八月家属在平昌提取过一次,以家庭为单位,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我想请问:这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我们两地租房,公积金更是按规定各自缴存,为什么不能各自提取用于租房?像我们这样的双职工不在少数,是不是意味着我在通江租房,家属每天从平昌到通江来居住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19-05-27 16:04

答复意见:

您好!根据您目前状况,在2019年5月31日前暂不符合夫妻双方各自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的条件,但是根据巴住公管委〔2019〕5 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可以申请提取你账户上的余额用于房租支出,即便您丈夫在平昌已提取租房的情况下,您同样可以提取您名下的公积金用于在不同地方的房租。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主办: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827-5285868 网站地图
蜀ICP备20001340号-1网站标识码:5119000014川公网安备51190202000095号
网站访问量:办公地址 :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9号市财政大厦四楼邮编:6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