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
信件编号: | 来信时间: | 2019-12-07 1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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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许**** |
内容: |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所以我再次申请准予我提取。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19-12-09 09:39
答复意见: 您好!许先生,按照巴住公管委〔2018〕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批复文件,从2018年9月30日起暂停职工在异地购房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房除外)。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