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22〕6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还贷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月还贷压力,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未结清,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巴中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本人的还贷银行账户,用于上月已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四条 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缴存职工,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他原因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1.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或正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2.截至办理当日无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余额。
3.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且个人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提取额度为上月偿还的正常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不含自行提前偿还本金部分以及逾期还款额)。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1.缴存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缴存职工(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状态为封存或冻结(含部分冻结)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通知止付的。
3.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
4.缴存职工(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应提取金额的。
5.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履约的。
第八条 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或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影响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申请终止或变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未及时办理终止或变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手续造成的后果,由缴存职工自行负责。
第九条 缴存职工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又符合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章 办理方式
第十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可以采取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和现场签约三种方式,缴存职工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登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进入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照步骤提示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签约办理。
(二)微信公众号办理:关注“巴中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选择办事服务进入服务大厅,选择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照步骤提示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签约办理。
(三)现场签约办理:
1.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单缴存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银行一类储蓄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手续。
2.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或单方缴存职工贷款婚后配偶承诺共同还贷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及银行一类储蓄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手续。
3.正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贷款申请时即可在窗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执行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缴存职工正常还贷的次月起,从缴存职工(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中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1.优先从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2.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先从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从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3.在贷款申请阶段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从正常还款后次月开始提取。
4.提取金额舍尾到元。
5.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执行时间为每月20号,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原已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巴中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缴存职工,如需调整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并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原按年提取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