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22〕7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2022-05-23 10:14 来源: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图读懂: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使用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呈报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巴公积金〔202223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套数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

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2.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二、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

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认定

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12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有工作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需提供近12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近12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本规定自202261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规定为准。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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