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22〕7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一图读懂: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使用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呈报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巴公积金〔2022〕23号)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
(二)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2.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二、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
(二)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认定
(一)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12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三)有工作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需提供近12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近12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