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31 16:05 浏览量: 【字体:  
背景: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调节作用,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让更多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拥有自住住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统一口径,方便操作,现将新《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与原2016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有增减变化的条款作出解读,并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异地缴存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并计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的。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缴存人调离本市(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缴存人及配偶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解读:在本条中,与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相比较:
1.新增了“含异地缴存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并计算)”,即异地转移回本市的与原缴存职工提取政策一致;
2.第二款第5点取消了原“子女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有符合扣划条件的,纳入提取范围。
解读:该条是在本次提取管理办法中首次新增的。采用依据和提取范围为:《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巴中法〔2017〕77号)中第三条。中心配合法院对当事人(缴存人)执行的强制扣划措施,提取扣划的资金划入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专户。
第六条 夫妻双方在户籍地及缴存地新购自住住房(24个月内的合同)可以申请购房提取,第三套及以上的购房不予提取(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以巴中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信息为准)。购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予提取。
解读:本条新增。“第三套及以上的购房不予提取(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以巴中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信息为准)。购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予提取”的条款。其中“第三套及以上”的认定包括:
1.系统中显示的不同套数的购房提取,含“偿还购房贷款”;
2.系统中显示的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提取合并计算;
3.系统中已有两次购房提取记录,但在2019年6月1日后,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归集系统核实属购第三套房,同样不能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名义提取公积金。
4.系统中未满两次购房提取记录,在户籍地或缴存地有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非配偶缴存人(与父母、子女除外)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新增。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巴公积金〔2018〕64号)第一条第三点相比较,可共同购房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除与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名下所占房屋份额的公积金外。其余均不能以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
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以抵押物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偿还装修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贷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人采用以住房公积金质押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贷款人和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夫妻双方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符合提取条件的,只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一次,再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销户提取除外)。
解读:新增。本条是在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的提取条款中单独列出来的条款,适用于除销户提取外的所有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购房以24个月以内的房管部门备案合同提取夫妻双方上年度(6月30日结息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批准的24个月内的文件提取夫妻双方上年度(6月30日结息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总费用。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地的必须一次性提取,未在同一缴存地的不能跨月提取。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提取一次。
解读:本条中“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地的必须一次性提取,未在同一缴存地的不能跨月提取。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提取一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17〕9号)。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自购房贷款(偿还异地购房贷款除外)发放之日起,在正常还满12个月未出现逾期的,每一个年度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之日前一个年度已正常偿还购房贷款金额(不包括自筹资金还款部分)。提取偿还上一年度购房贷款,逾期连续超过30天的,不予提取。购房贷款满2年后,允许提前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余额,支取金额不得大于银行贷款余额,且不超过上年度(6月30日之前)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余额。
解读:本条在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第八条的基础上有增有减。增加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之日前一个年度已正常偿还购房贷款金额(不包括自筹资金还款部分)”;取消了:“部分还清贷款余额”的提取内容,即在贷款未结清之前,只能有一次机会选择提取公积金偿还款余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点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唯一普通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用于当年已支付的房租,每套住房不超过10000元且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
解读: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操作实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仅需提供夫妻双方在工作地(缴存地)的无房证明。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且未购房的,每人可按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4点规定,用于拆迁安置还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套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5点规定,职工或配偶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红斑狼疮、乙(丙、丁)型肝炎、肝硬化、原发性高血压、甲亢病、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夫妻双方上年度(6月30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解读:本条依据第四条第5点规定,取消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第十二条中:“子女等家庭成员”因大病提取公积金,同时取消了“除上述重大疾病外,住院费用自费金额超过50000元可提取公积金” 的条款。并且规定了提取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
第十六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再正常缴存的,封存6个月可办理销户提取。
解读:本条新增。
第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本地户籍的缴存人账户封存6个月再销户提取;异地户籍缴存人可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
解读:本条新增。
第十八条 账户封存的缴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解读:本条新增。
第十九条 凡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同时又有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
解读:本条新增。即:在缴存地或户籍地有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时,只能提取已还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第二十条 缴存人婚姻承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离异后夫妻双方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能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提取(原夫妻双方协商),其他不予提取。
解读:本条新增。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身份证等。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号、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并提供下列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危旧棚户区改造房,须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自购房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办理提取;
(二)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存量房的(含再交易房),需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提取;
(三)缴存人通过拍卖、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住房的,需提供拍卖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房屋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提取;
(四)缴存人在城镇国有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县(区)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工程预算书。缴存人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县(区)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缴存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县(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及建设、规划、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六)人民法院通知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中心扣划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购房(含单独所有权)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必须到现场办理,视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
解读:本条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取消了“书面承诺”。即:只要本人到现场办理,即视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不需要单独再出具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偿还户籍地或缴存地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或网上备案表、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提取之日前12个月还款明细。次年再次提取上年度还款的,只需提供提取之日前12个月还款明细。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地无房证明。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的,需提供与征收(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竣工证明、房屋分房名单及房屋接交结算依据(24个月以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申明、法院调解或判决书)。
解读:本条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第十九条中的:“安置还房单位”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文件和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户籍迁出本市)和出境定居的,提供调离文件、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该缴存人单位证明。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或县(区)管理部负责对缴存人办理提取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要对提取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下列情形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账户:
(一)缴存人购买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原则上转入缴存人提供给中心的银行卡账户;
(二)调离本市的,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人提供给中心的银行卡账户;
(三)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对于符合扣划条件要求的,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
解读:本条中(二)“调离本市的,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即采取“异地转移接续”的方式办理。(三)为新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缴存人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责令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缴存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取消三年的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缴存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依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7〕6号)新增。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制,层层把关审核提取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本条新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同时废止。
说明:本解读只对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6〕5号)的基础上有修改的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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