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袁江等24名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通告(巴公积金〔2017〕57号)

发布日期:2017-08-29 10:03 浏览量: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经我中心对2015至2016年度稽核审计发现:袁江等24名职工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和虚假工作调动文件等在我中心骗提住房公积金共计1138000元。经我中心多次催收均未归还。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7〕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袁江等24名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5年8月25日,巴中圣泉水务公司职工袁江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综合大市场)骗提公积金45000元;
二、2015年4月3日,巴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公司职工熊文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广汉市骆城镇北海路2号)骗提公积金21000元;
三、2015年6月2日,巴中市中坝小学职工陈少弟利用虚假购房合同(简阳市东溪镇市场街19号)骗提公积金43000元;
四、2015年6月8日,巴中中学职工李光才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吕梁市柳林县贺昌大街41号)骗提公积金17000元;
五、2015年10月9日,巴州区农商银行(原信用社)职工苟于政利用虚假调动文件从巴州区信用社调到巴中市农业银行,后以购房(巴州区兴合半山逸城B37)骗提公积金146000元;
六、2016年3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巴中市分行职工文光全利用虚假商业住房贷款合同以偿还住房贷款名义骗提公积金100000元;
七、2015年3月3日,巴中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职工刘萍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芦山县姜淮路8号)骗提公积金62000元;
八、2015年4月14日,巴中市环境监测站职工常琼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雅安市明山县茶都大道592号)骗提公积金24000元;
九、2015年8月12日,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工陈仕平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剑阁县清江路剑门花园)骗提公积金54000元;
十、2015年3月3日,农行巴中市分行职工孙国富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峨眉山市江华路)骗提公积金67000元;
十一、2015年6月16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职工喻立新利用虚假购房合同(三门峡市卢氏县莘源西路271号)骗提公积金60000元;
十二、2015年9月1日,中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邓勇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别样苑)骗提公积金21000元;
十三、2015年8月4日,巴中市巴乐路管理所职工杨明忠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雅安市美庐国际花园)骗提公积金32000元;
十四、2015年5月19日,巴州区供电公司职工冯俊林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通达苑5号)骗提公积金54000元;
十五、2015年6月17日,巴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职工李德海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宜宾市竹都大道668号)骗提公积金50000元;
十六、2015年5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巴州区分局职工张庆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雅安市美庐国际花园)骗提公积金50000元;
十七、2015年5月26日,通江县供电公司职工刘洋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雅安市平安路191号美庐国际)骗提公积金36000元;
十八、2015年11月10日,通江县供电公司职工钱锟吾利用虚假购房合同(绵阳市三台县政通路156号)骗提公积金50000元;
十九、2015年10月15日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唐丽利用虚假购房合同(简阳市简城大道)骗提公积金20000元;
二十、2015年3月16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王红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雅安市平安路191号美庐国际)骗提公积金48000元;
二十一、2015年8月26日,恩阳区民政局职工曾伟哲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峨眉山市红华路5号)骗提公积金30000元;
二十二、2015年11月19日,恩阳区兴隆场初级中学职工马乾光利用虚假购房合同(成都市金牛区府河新城)骗提公积金48000元;
二十三、2015年10月10日,恩阳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职工许春雷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宜宾市竹都大道668号)骗提公积金16000元;
二十四、2016年4月13日,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李雨洲利用虚假购房合同(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5号)骗提公积金44000元。
以上 24 名职工弄虚作假共计骗提住房公积金 1138000元,经我中心多次催收拒不退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1.对上述24名职工纳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2.取消该24名职工自通告之日起 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3.将上述24名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事实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有限制性使用权的住房储金。职工要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公积金提取使用的12类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离退休、重大疾病、支付房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的行为来提取住房公积金均属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缴存职工汲取深刻教训、自觉遵守法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特此通告。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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