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07 11:01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巴公积金〔2015〕57号)收悉,经2015年7月8日召开的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父母或子女买房,借款人需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户籍资料或公安机关其他证明材料。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包括异地缴存)的本地户籍或外地户籍人员,在巴中市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都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购房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5万元。
四、购房面积不设上限,购买别墅不得使用公积金。
此复。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