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政策咨询

信件编号: 20240125122034491 来信时间: 2024-01-25 12:20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刘****
内容: 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巴住公管委〔2023〕10号)第(四)条约定:“所购房屋为住房(独栋或独院、联排、叠拼、叠加、双拼等豪华住宅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咨询一:夫妻二人(均在巴中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人作为主贷人,另一方作为次贷人)购买房屋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的,其提取的额度是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是夫妻二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的? 咨询二:购房备案合同网签订后,是等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用于首付还是先提取公积金后再申请贷款?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24-01-30 11:0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中心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解释,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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