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23〕8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15:38 浏览量: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418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政策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个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日常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

第四条  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异地缴存转移到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合并计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的。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加装电梯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缴存人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第六条  被纳入巴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的电梯应为住宅所在楼栋居民共用电梯。

(二)缴存人应为既有住房的权利人或权利人配偶。

(三)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近一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第八条  夫妻双方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符合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同时提取不得跨月提取,再次提取时间与前次提取的时间间隔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销户提取、按月提取除外)。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再次交易,以购买自住住房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间隔24个月。

第十条  非配偶缴存人(与父母、子女除外)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人调出巴中市行政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资金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缴存人调出巴中市行政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留足10000元余额后,其余部分一次性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还清且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资金转入调入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在缴存地或户籍地新购自住住房(独栋或独院、联排、叠拼、叠加、双拼等豪华住宅除外),提供24个月内的备案购房合同可以申请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上年度(630日结息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批准的24个月内的文件提取夫妻双方上年度(630日结息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总费用。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提取一次,第三套及以上的购房不予提取(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提取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应选择按年提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按年或按月提取。

按年提取:自购房贷款发放之日起,在正常还满12个月的(逾期连续超过30天的,不予提取),每一个年度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上年度(630日结息之前)的余额且不能大于申请之日前一个年度已正常偿还的购房贷款金额(不包括自筹资金还款部分)。

按月提取:连续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且个人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还款已满1个月后,截至办理当日无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余额,可以办理按月签约还贷。提取额度为上月偿还的正常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不含自行提前偿还本金部分以及逾期还款额)。

购房贷款满两年后,允许提前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全部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银行贷款余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上年度(630日结息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四条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用于租赁唯一自住住房,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夫妻双方在不同的缴存地且缴存地无自住住房的,同一年度内可分别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以家庭为单位的限制(巴州区、恩阳区、经开区除外)。

第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还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套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第十六条  缴存人住房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电梯合格使用证后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个人实际分摊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款规定,缴存人在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再次开设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巴中市行政区域内未再正常缴存的,封存6个月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凡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同时又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缴存人,所提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人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离异后夫妻双方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能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提取(原夫妻双方协商),其他不予提取。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购买期房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三)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完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建造房屋的发票和收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完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建造房屋的发票和收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四)在本市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县(区)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发票和收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五)在本地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县(区)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房管部门批准书、需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发票和收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偿还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二)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提供身份证、贷款余额表。

(三)偿还上一年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银行借款合同,申请之日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次年再次提取提供申请之日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四)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银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表、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无房承诺书。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房承诺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分房名单、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两年内的房屋竣工证明、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自然资源规划局颁发的加装电梯审批书、加装电梯协议书(含扣除财政补助后个人分摊费用)、电梯合格使用证、个人实际支付票据、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离休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缴存人与权利继受人关系证明,关系难以认定或者权利及继受人之间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购房(含单独所有权)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必须到现场办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缴存人依据本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原则上转入缴存人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缴存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制,层层把关审核提取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211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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