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公积金〔2020〕100号 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的通知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的通知
全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710号令)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规定,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缴存职工的缴存凭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群众跑路,经与市财政局商议,从2020年10月开始全面停止使用纸质票据,请全市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打印缴存凭证作为缴存业务报账依据。
特此通知。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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